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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加强市区存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3-16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

 

 

连住房发〔2018〕18号

 

关于加强市区存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

 

市各相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购房融资行为,防止税收流失,减少金融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信息共享 深化业务协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14号)的有关规定,建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信息共享、监管有力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一)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可依申请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2.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交易成交价格;

3.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住房贷款,骗取税收优惠;

4.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平台和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

5.为卖房人或购房人提供“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金融产品;

6.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加强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管理和交易资金监管

(一)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实行监管。

(二)存量房交易备案价格、资金监管金额、纳税申报价格应一致。

三、建立房屋成交价格定期发布制度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成交价格的监测分析工作,指导房屋交易机构、价格监测机构等建立分区域房屋成交价格定期发布制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四、强化合同备案管理,规范购房融资行为

(一)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应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在金融部门设立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申请建立业务关系的中介机构实行资格管理,掌握合作中介机构经营业绩、信誉状况等整体情况,不得与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三)规范中介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合作。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作为住房贷款审核依据,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放款依据,并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

(五)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撤销房屋买卖、抵押合同备案业务时,对于有贷款的,应在贷款结清后,方可撤销有关备案。

五、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

纳税人应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价格进行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应以存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作为标准,比对纳税人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对于申报价格高于评估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申报价格低于评估值且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六、加强信息共享、深化业务协作配合

(一)为有效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房产管理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进存量房交易跨部门协同办理,实现网签备案信息和房屋贷款审批信息实时共享,实现房屋抵押备案“一张网”。房产管理部门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备案的网签合同、资金监管协议、备案的抵押合同、住房套数信息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住房贷款审批通过的信息。

(二)房产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积极推进存量房交易跨部门业务联办,实现网签备案信息和涉税信息实时共享,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房产管理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备案的网签合同、住房套数、定期发布的房屋成交价格等信息;税务部门应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完税信息。

七、加强行业信用管理,逐步建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

(一)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税务、金融等主管部门加快建立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办理房源核验、合同网签、代办贷款等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严重失信的中介机构及其法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要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限制其从事各类中介服务,并共享给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其增加新的授信。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经查证属实的失信、违法、违规等行为,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

八、强化行业监督检查,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各级房产管理、税务、金融等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统筹推进定期协商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诉受理等制度,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共享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控力度。

九、各县、赣榆区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连云港监管分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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